故意傷害中受害人的賠償項目有幾種
一、故意傷害中受害人的賠償項目有幾種
故意傷害是公訴案件,如果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達到了輕傷以上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同樣故意傷害也侵犯了他人的身體權,需要民事賠償。
故意傷害罪賠償項目有:
1、醫療費。包括: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憑據給付,外地治療有轉診單;)
2、誤工費。
3、住院伙食補助費。
4、護理費。
5、營養費。
6、交通費、住宿費(需要記錄並有憑證);
7、精神賠償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在刑事判決之後,另行起訴的可以要求該賠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符合犯罪主體要件的行為人,在傷害故意支配下實施了傷害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達到輕傷程度的,即可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既遂。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沒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的未遂犯。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將死亡者限定為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為傷害致死。但對於傷害的對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應注意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
故意傷害中不管是給被害人造成了什麼程度的損害,行為人此時都逃不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當然,有的人會問,那要是已經受到了處罰,如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之後還需要賠償被害人嗎。其實,這些都是同列的,承擔了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之後,也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過,若是能夠積極的作出賠償,爭取諒解,那麼在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上面,可能會考慮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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