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故意傷害學生會受到什麼處分?
一、教師故意傷害學生會受到什麼處分?
依據我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傷害學生,經傷情鑑定造成輕微傷、輕傷、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警告、拘留、罰款或刑法第234條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的,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形態
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着手實行重傷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易言之,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
(1)如果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對象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2)如果行為人A本欲對被害人B實施傷害行為,但由於對象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C實施傷害行為,導致C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處理事實錯誤的法定符合説,刑法規定故意傷害罪不只是為了保護特定人的身體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一切人的身體健康;只要行為人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結果也傷害了他人,就成立故意傷害罪,而不要求其中的“他人”完全同一。故意傷害致死也是如此。B與C的身體均受刑法保護,發生對象認識錯誤或打擊錯誤並不影響A的傷害行為性質,理當以故意傷害致死論處。
(3)如果行為人張三對李四實施傷害行為,既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王五,由於某種原因致使王五死亡的,則難以認定張三的行為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我國所有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暴力的行為侵犯公民的人身安全也是會構成故意犯罪,那麼在出現了故意傷害後當事人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因為故意傷害行為造成了人身傷害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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