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辯護】搶劫與盜竊之間的界限
案情簡介
衞某,1994年出生,因涉嫌搶劫罪與故意傷害罪被寧波市某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衞某系本案的第一被告。主要犯罪事實如下:搶劫罪。
1、2014年1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衞某與其他同案犯經事先商量,由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分別攜帶刀具進入本區被害人家中盜竊,由衞某和第四被告在屋外望風。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在屋內盜竊時被發現,後二人採持刀威脅被害人的方式劫得現金人民幣1000元。被害人在反抗過程中左手中指被刀劃傷,經法醫鑑定,其傷勢已構成輕微傷。
2、2014年5月份,被告人衞某夥同其他同案犯到本區一家超市內持鋼管搶劫了一台老虎機。
3、2014年5月初,被告人衞某夥同他人進入一家超市實施搶劫。同月底,上述人員又進入本超市內再次實施搶劫。故意傷害罪(略)
辦案思路及心得
搶劫罪(刑法第263條),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搶劫罪是財產犯罪一節中量刑較重的一種犯罪,因此區分盜竊與搶劫之間的界限將至關重要。
本案中主要的爭議點在於第一筆關於搶劫罪的犯罪事實。此筆到底是屬於搶劫還是屬於盜竊,如果搶劫罪構成,那麼是否超出了衞某的犯罪故意?搶劫與盜竊之間有模糊點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盜竊轉化為搶劫,即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那麼將會轉化為搶劫罪;二是以盜竊的目的而去,但到了現場後另起犯意,直接實施了搶劫行為。
本案中衞某的同案犯進入屋內盜竊被發現後,直接持刀威脅被害人將現金拿出,他們的行為屬於另起犯意,直接實施了搶劫行為。那麼衞某需要對屋內的行為承擔責任嗎?據其他三被告在公安階段的筆錄供述,在他們進入屋內進行盜竊之前,衞某是看到了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將刀帶在身上的,但衞某對此是否認的。如果衞某對他們帶刀是知情的,那麼他就應當對同案犯持刀入户後可能採取暴力手段是有預見的,且對結果持放任態度,因此構成入户搶劫。如果衞某對他們帶刀不知情,那麼他們去的時候本意是盜竊,而同案犯進去之後實施了搶劫,已超出了衞某的共同犯罪故意,那麼衞某就不應當對搶劫承擔責任,而只應對盜竊承擔責任。
裁判結果
搶劫罪的量刑起點是三年,而如果構成入户搶劫或多次搶劫,那麼將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本案中衞某這兩種加重處罰情節都存在,其量刑將會比較重。
辯護人從衞某第一筆犯罪事實不構成搶劫入手,結合其他從輕、減輕量刑的情節進行了辯護。最終法院充分考慮了辯護人的意見,雖然最後將這筆犯罪事實認定為入户搶劫,但同時也認定其為從犯,最終未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已屬最接近量刑起點的量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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