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立案標準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6、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法律依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三十條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違揹他人意願,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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