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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的對象有哪些

拘傳作為刑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另行書面説明使用化名的情況並標明密級,單獨成卷。

傳喚的對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