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中傳喚和拘傳內容有哪些?
一、關於口頭傳喚
1、現行刑訴法規定了書面傳喚的形式,而新刑訴法增加的口頭傳喚,是對傳喚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種必要補充。與書面傳喚不同的是,口頭傳喚有緊迫性、簡易性、規範性的特點。
2、口頭傳喚按照條款的規定理解,應該是在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後,由偵查人員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證件,當場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點,在法定時限內接受訊問並在製作筆錄時予以註明。
3、口頭傳喚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二是出示工作證件。
二、關於傳喚、拘傳時限的規定
1、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12 小時,新刑訴法規定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 24 小時"。
2、拘傳時間的適度延長,無疑有利於有效的懲治犯罪。檢察實踐中,偵查人員在 12 小時的硬性規定時限內很難有效地突破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機關延長傳喚、拘傳的時限恰恰適應了檢察實踐的需要。
3、適用該規定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傳喚、拘傳時間的延長適用,應當處理好原則與例外的關係;二是要明確適用 24 小時的條件。
三、關於必要的飲食與休息時間
1、飲食與辦案安全。新刑訴法規定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提供食物的種類與標準因各地飲食習慣不同,不便做出硬性規定。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增加了"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的規定。它明確要求司法機關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與懲罰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但卻沒有對"必要休息時間"作進一步的説明,導致實務部門在該條規定的實務操作上無所適從。
綜上所述,在新刑訴法修改的相關規定中,具體對拘傳、傳喚的一些修改體現在口頭傳喚、時限的延長以及人權的更多保障上。新刑訴法的改變體現在各個方面,讓我們看到了新時期法律規定的與時俱進,我們也可以通過學習查找資料或者諮詢刑訴律師進行相關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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