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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哪些刑罰是可以不用在監獄執行的

我國《刑法》規定的五大主刑,除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權外,其他幾類都是限制人的人身自由。
根據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和程度,由輕到重依次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
其中管制和拘役的執行機構是公安機關,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執行機關是監獄。
因此,被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可以不用在監獄執行而由公安機關執行。
雖然被判處管制和拘役的罪犯,無需到監獄服刑,但是其人身自由還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其行為也是違反了刑事法律
因此,無論刑罰的輕重,我們都不應去觸犯法律的高壓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被判處哪些刑罰是可以不用在監獄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