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刑事強制措施需要哪些條件
一、申請變更
(一)申請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二)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條件
1、捕後案件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
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逮捕作為保證偵查和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於公安機關拘留時間的限制,有些重大複雜、疑難案件在拘留期間中無法偵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為保證案件的偵查順利進行和證據的收集,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
逮捕之後,伴隨着案件的偵查,導致證據的變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變更強制措施後已無社會危險性。
在一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過時致人重傷、死亡等案件中,由於在審查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沒有賠償被害方損失也沒有取得被害方的諒解而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後,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損失,從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諒解。此時,對犯罪嫌疑人可以變更逮捕強制措施。
3、發現犯罪嫌疑人有不適合關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而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或者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不適合關押,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此外,發現懷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婦女的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變更逮捕措施。但是,這必須以醫院的相關證明或相關司法鑑定為變更逮捕措施的前提,以防止以此為藉口造成變更逮捕強制措施權力的濫用。
4、其他不適合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變更逮捕措施的。
這一兜底性條款有助於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其他情形,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要嚴格把握,仔細審查,以防隨意變更逮捕強制措施。
現實中,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備上述四種情況之一的,那麼就可以申請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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