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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勞動仲裁程序

仲裁1.99W
哺乳期勞動仲裁程序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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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能離婚

在哺乳期,一般不準判決離婚。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大家都知道我們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無論採用何種方式,只要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就是必然的。此時有人要問:如果夫妻結婚時間短,小孩剛出生,尚處於哺乳期,可以離婚嗎?

我國修改的新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我們這裏所説的哺乳期,一般是指婦女產後用自己的乳汁餵養嬰兒的時期,一般在10個月至1年左右。根據《勞動法》等相關規定,產期是指女性生產後的98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滿週歲期間。由此可見,哺乳期正好在女方分娩後一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