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不予執行勞動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如下:
1、根據《條例》規定,適用於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範圍主要包括:
(1)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等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2)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3)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本條例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豐富、調整和擴充了勞動仲裁的適用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如果法院裁定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之前做出的仲裁裁決就等於是無效的了,這樣一來,可能還是得通過民事法院解決雙方的糾紛,根據勞動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具體原因,可能部分勞動仲裁員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仲裁裁決有問題的,要主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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