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員工撤銷程序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有關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處理爭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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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員迴避有哪些程序
(1)迴避申請的提出時間。仲裁員自行迴避的提出時間,法律無明文規定。對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的時間,則是有時間限制的。這種時間限制與訴訟時效期間是不同的,在法理上稱之為除斥期間,即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行使權利,期間屆滿後,當事人不行使權利,權利即消滅。因此當事人若未在上述期間內提出迴避申請,其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喪失。
(2)迴避決定的作出。無論是仲裁員自行提出迴避,還是當事人依法提出迴避申請,仲裁員是否迴避,都要由特定的機構或特定的人員對迴避理由予以審查,並作出是否准許迴避的決定。我國將決定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權利賦予了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應當説明事實和理由並舉證,即所謂 誰主張、誰舉證.這樣以便仲裁證據以進行審查,作出仲裁員是否迴避的決定;也防止一方當事人濫用迴避申請權,拖延時間。我國法律和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及仲裁員守則》對迴避制度作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證仲裁裁決的公正性。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如發現仲裁員有應當迴避的事由,可能作出不公正的裁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提出迴避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仲裁過程中,若仲裁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話,就算仲裁員沒有自行迴避,作為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也是有權申請仲裁委員會要求該仲裁員迴避的。而提出迴避的時間,卻有一定的限制,即在收到組庭通知之日起15天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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