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申請書格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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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案件的調查中,為了更好的還原事情原來的事實,也為了更好的對這個案子作出判決,保證原告人被告人得到最合理的對待,在一般的情況下,一個案件的訴訟中,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需要通過找到充足證據來作為最終審判的依據。當然,收集證據都是必須通過申請人提出的,那麼證據調查申請書格式是怎樣的呢?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有哪些?
一、證據調查申請書格式
證據調查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與 因 一案,已於 年月向你院提起訴訟。現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或者是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或者是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特申請你院調查收集。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
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
請求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
調查收集的證據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二、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範圍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該條實際上是對人民法院和當事人在舉證上的作用分擔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對於何謂“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民事訴訟法》並未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僅僅憑籍“認為審理案件需要”這一具有無限彈性、語義極為含糊且主觀色彩極為濃重之理由便可以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必將使得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證據之範圍因案件承辦法官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於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即“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只有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訴訟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與當事人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人民法院才能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
該規定也明確了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即“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的範圍只限於三種情況: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並且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基於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法院調取的證據歸屬於申請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證據材料體系當中。
這些規定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民事訴訟法》第64條的操作性問題,有利於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和維護當事人訴訟機會、地位的平等,可以使當事人明瞭對證據的調查收集方式,並對其所要收集的證據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而充分的衡量後,將其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的證據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以彌補其舉證能力的不足,從而實現當事人在舉證能力和手段上的平等以及舉證機會上的平等。
上述內容就是關於證據調查申請書的書寫方式,如果當事人無法找到足夠的證據,需要法院的幫助,就需要申請幫助的人提供一份書面申請才會審批,除此之外,在法院的的這方面,收集證據的權力也是有限的,所以當事人不能全部依靠法院來收集證據,所以在上述內容中我們也詳細的針對民事訴訟案件中法院可以收集證據的範圍做了詳細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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