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中相關證據規則是什麼
一、法院庭審時的具體情況
1、法院已經指定舉證期間的,在舉證期間內沒有提交證據,而在庭審中提出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説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質證;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並予以訓誡、罰款。
2、法院沒有指定舉證期間或者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在法庭調查階段任意提交證據材料。法庭應予以安排質證。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在庭審調查結束之前,法官需要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新的證據。當事人瞭解民事糾紛中相關證據規則是什麼的相關規定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當事人要提出新的證據,需要明確自己的證據是可以被採納的,因為如果自己的證據不被採納,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更多法律知識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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