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取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現代社會,婚外情已不是罕見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夫妻中的一方為了爭取離婚訴訟對自己的有利條件,而對另一方的婚外情進行調查取證。那麼,這些取得的證據的效力如何?婚外情取證的法律規定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的法律條文與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般來説,婚外情證據包括以下證據:
1、書證
這主要是指信件、電子郵件、認錯書和悔過書等等。
2、物證
主要指對方與第三者親密的照片。或是對方與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飛機或是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的通話詳單等。
3、視聽資料
主要是對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親密的錄像,對方承認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關錄音等。
4、證人證言
主要是居住地周圍的鄰居或是朋友的證言。
對於婚外情取證應,要注意以下幾點:
1、自家牀上“捉姦”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門進入自家,舉起攝像機拍下牀上情況,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2、“別人家”牀上“捉姦”,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收集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採納,還有可能會吃“侵權”官司。因為取證的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結果也不能被法院採用。
3、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被法院採信可能性大。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範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並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較大。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賓館內收取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採納,反而可能會吃“侵權”官司。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於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此外,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牀”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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