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婚外情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新婚姻法關於婚外情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
要有證據鏈互相印證
此類婚外情證據一般很難被法院採信,因為當事人提供的此類證據很難保證是沒有經過改動的。
如果要想讓此類證據被法院採信,要有一套完整的證據鏈,讓它們互相印證。比如説,郵箱是誰的、郵件是誰發來的、那個人的真實身份是什麼等。
另外,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要經過公證,自己單獨提取的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很難被法院採信。
2、保證書
“白紙黑字”難否認
在婚外情被配偶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表明自己今後“決不再犯”的決心。那麼這份對方親口承認的“白紙黑字”能否作為配偶有外遇的證據呢?盧明生律師認為是可以的。
在訴訟時,一方出示了保證書後,對方有可能指出該保證書不是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但是如果對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能證實自己的説法,該理由通常不會被法院採信。
因為夫妻雙方多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在寫這份保證書的時候應該能預知將帶來的後果。
3、照片
效力有限難“作證”
很多人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證據,往往會聘請“私家偵探公司”的人員對其進行跟蹤,然後拍攝下照片。
因為證據的取得要有合法性,所以,在操作的過程中要好好的考察偵探公司對婚外情證據的理解,確保證據的合法性。
4、錄像
偷拍時地點只能在自家
如果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是偷拍,只有在自己家中拍攝到的錄像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像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1、 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 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説的,通姦、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很多家庭離婚的原因就是因為其中一方出軌給另一方造成嚴重的感情傷害,我國的離婚人數在不斷的上升,如今的戀愛觀是自由戀愛,在這樣的比較開放的時代,很多人都會控制不住自己移情別戀,這就會造成家庭的破裂,在婚外情證據收集的時候要依法收集,否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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