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去派出所作證被報復怎麼辦
一、證人去派出所作證被報復怎麼辦?
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刑法》規定,對證人進行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二、嫌疑人不認罪能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現在有些知道案件實際情況的公民也不願意作證,這些證人實際上就是擔心自己的信息一旦被泄露之後,會遭到犯罪嫌疑人的惡意報復,像是有些販毒集團,瘋狂打擊作證證人的案例也發生過,所以現在法律上其實也規定了對證人的一些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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