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涉外可以適用嗎?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涉外可以適用嗎?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在涉外的情況下是不可以適用的。理由如下:
1、適用簡易程序的基礎是此類案件較簡單,而涉外案件,首先涉及的是法院取得管轄權的依據和準據法的適用,在海事案件中,更是常常遇到對提單管轄條款、法律適用條款諸問題的爭議,這些問題本身就較複雜,顯非三言兩語能説清楚,因此,應當認為凡涉外海事案件即不屬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案件。
2、在主體涉外的案件中,涉及到對身份的涉外公證、認證手續,而在法律關係、標的物涉外的案件中,多數情況下將涉及境外證據的境外公證、認證手續,這些手續的取得,需要在訴訟中給予當事人足夠的時間。
3、涉外送達客觀上較國內送達難度大、時間長。如受送達國拒絕郵寄送達的,還需要通過外交途徑、公告送達等其他方式進行送達,非短時間內能奏效。
4、最高法院出台集中管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説明涉外案件因其重要性和難度,需要由審判力量強、經驗豐富的法官來審理,雖然法律目前沒有規定涉外海事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但從司法解釋的精神上看,此類案件顯然應當排除在簡單民事案件範圍以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和我市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一審民事案件,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當事人對糾紛事實爭議較大、法律關係複雜的案件;
(2)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3)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提起訴訟的案件;
(4)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提起的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案件;
(5)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在中國境內、爭議較大的案件;
(6)涉外、涉港澳、涉台的民事案件;
(7)侵害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著作權案件;
(8)房地產開發、經營(包括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建設、合作建房、商品房買賣等)的案件;
(9)發回重審或者提起再審的案件;
(10)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影響較大的案件;
(11)新類型案件;
(12)其他複雜、疑難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民事領域的訴訟案子多數都是比較輕鬆就可以解決掉的,但是一旦是有外國實務的加入就會讓法院得以重視並且會考慮是否選擇簡單的程序,如果説當事人的確沒有其他的要求或者複雜的糾紛需要法官詳細調查的,也必須要用正常而不是簡易的審判步驟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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