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幼兒園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有哪些?
孩子在法律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乘坐校車過程中受到傷害,幼兒園承擔的過錯推定責任。幼兒園只有證明自己盡到了保護、管理職責,才能對幼兒在受到的傷害免責。通俗的講,幼兒園在幼兒傷害發生後將成為第一責任人,除非其有證據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即法律首先推定幼兒傷害發生後,幼兒園是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責任。另外肇事車輛和司機也要根據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承擔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侵權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有什麼?
在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
但舉證責任倒置並不是意味着事實主張者絲毫不承擔舉證責任,而要求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
幼兒園事故發生後一般採取過錯推定的方式來確定學校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案件中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應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去進行判斷,原告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訴訟請求成立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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