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在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上,可以選擇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通常來説,那些事實清楚、沒有太大爭議的案件可以採用簡易程序,這樣效率會更高些。但是,也不是所有案件都適用於簡易程序的,那麼民事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就來看看小編的分析概括吧。
一、什麼是民事訴訟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
簡易程序只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簡易程序起訴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傳喚方式簡便。審理實行獨任制,程序簡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包括哪些?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這是因為,對於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與開庭傳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們整個簡易程序的審限才三個月並且不得延長,因此種類案件不適合用簡易程序。
2、發回重審的。發回重審的案件往往在事實認定或者訴訟程序方面存在錯誤,為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不適宜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該類訴訟因涉及到人數眾多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因此,不適宜適用程序較為簡化的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應當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確有錯誤或者生效調解協議違反自願原則或內容違法,此時,從保證當事人合法權益以及保證案件公正審判的角度,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依法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屬於非訴訟案件,而適用簡易程序只能審理訴訟案件,因此,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只適用於權責明確、爭議不大的民事案件,像被告下落不明、發回重審的等都不屬於民事訴訟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針對這樣的案件,法院會採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相對來説比較複雜,期限也長一些,但是也不能超過6個月。除非遇到特殊情況,法院才能適當延期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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