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為了提高辦案效率,縮短辦案週期,儘快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法律規定一些簡單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那麼具體哪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呢,本文將做具體闡述。
一、簡易程序的特點
1、起訴方式簡便,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
2、受理程序簡便,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擇期審理;
3、傳喚方式簡便,法院可以簡便方式傳喚、通知當事人、證人,不要求必須採用傳票、通知書形式;
4、審判組織簡便,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5、庭審程序簡便,不必按照普通程序那樣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法庭調查、辯論等;
6、審限短,從立案次日起3個月內審結,並且不得延長;
7、重視調解,當事人同時到庭的可以先行開庭進行調解。
二、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1、結婚時間短,對婚前財產、共同財產雙方當事人意見比較一致,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結婚時間不長,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無大爭議,只是各自堅持已見,在給付金額多少和何時給付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的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遺產數額不大的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明確、爭議焦點集中、爭議金額不大的其它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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