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到底歸誰
我國為了更好更高效地對民事訴訟糾紛進行解決,因此,會對各類民事訴訟糾紛進行分類,不同的民事訴訟糾紛可能會歸不同的法院進行管轄。影響管轄法院的因素有很多,除了當事人的歸屬地以外,還有別的因素。那麼,涉外民事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到底歸誰?
民事訴訟法對涉外民事訴訟管轄作了如下規定:
1.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的管轄。
因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對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訴訟,原告可在與爭議有一定的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進行選擇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明確了:
(1)因合同糾紛對中國境外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合同在中國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國,或者被告在中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國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侵權糾紛對在中國境外的被告提起訴訟,如果侵權行為發生地、結果地在中國,或者被告在中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國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行為結果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上述財產權益糾紛包括不動產糾紛,即使不動產在國外,只要被告在中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原告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由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這條規定是協議管轄:(1)涉外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涉外侵權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糾紛發生後達成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應訴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這條規定是應訴管轄,又稱為默示管轄,即涉外民事訴訟的原告即使向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該案的被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並前來應訴進行實質性答辯的,視為其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4.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明確了外國法院對這類糾紛無管轄權。這一規定符合合同糾紛由履行地法院管轄的國際慣例。
根據以上的內容來看,也就是説,如果是涉外民事合同糾紛訴訟管轄的法院的確認問題,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要分具體的情況,例如,如果是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直接應訴答辯,就直接視為歸屬該法院對該民事訴訟進行管轄,如果是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中外合作合同發生的訴訟,由我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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