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撤回上訴後還可以再次上訴嗎?
一、被告人撤回上訴後還可以再次上訴嗎?
1、被告人撤回上訴後不可以再次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二審法院裁定上訴人不準撤回上訴的,訴訟繼續進行;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二審程序即告終結,同時一審法院的裁判發生法律效力。
2、提出上訴請求需要滿足的條件
(1)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
(3)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
二、上訴請求被受理後法院怎麼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上訴請求如果是在上訴期限內提出的,那麼通常該請求會被法院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請求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第二審法院提出,對於向第二審法院提出的情形,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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