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轄後可以移送嗎?
一、指定管轄後可以移送嗎?
1、指定管轄後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是可以移送的,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第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在調查中指定異地管轄,需要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與檢察院、法院協商指定管轄等事宜。
2、《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由此,對於指定管轄的情況是少數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發現自己並無管理權或者無法順利實行管理權就會有上級人民法院進行指定,交由其他法院管轄,而案件的移送往往只需要簽字蓋章就行。
二、移送管轄的提出與處理辦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法院在受理民事、行政等類型的糾紛案件之前,一般都會先確定一下自己是否有管轄權的,若是多個法院都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那麼一般是由上級法院來制定管轄。通常情形下,被指定後若是沒有特殊情形,是不會將案件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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