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送達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公證送達會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一旦發現,相關的義務當事人就可以暫時的不履行自己的義務,但是若是爭議並非是由於對於遺囑文件等資料的正真實性存在爭議而發生的,此時即使公證送達,也是不會導致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
二、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的實質是一種證明法律事實存在的證明方式,其主要起到證據的效力。就公證催收債權而言,其既可以是對權利人以口頭方式主張權利的行為進行公證,也可以是對權利人直接送交催收債權文書的方式進行公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公證催收債權的方式具有法律效力,能夠產生法律規定的效力。
基於此,公證作為對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該行為可以採取多種方式)進行證明的一種方式,如果公證送達債權催收文書的內容真實,意思表示明確,證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的,則應當認定在公證書確定的主張權利之日訴訟時效中斷,即該公證催收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對於民事訴訟的時效一般都是由法律規範所明文規定的,並且不會由於案件當事人,或者是法院意願的變化,而使得該訴訟時效發生變化。由於公證之後的法律文件會更具有司法效力,並且此種行為也有可能會使得訴訟時效中斷,故而不少人會想實施此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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