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區別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區別是什麼?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中止有哪些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三、訴訟時效期間有幾種?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一般起算點:3年普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一直不知道羣裏受到損害)。
3、凡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以及義務人的,即應適用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可發生中止、中斷,但最長不得超過從權利被侵害時起的20年。
綜上所述,當事人發起民事訴訟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否則法院就可以不受理。在沒有到期之前,訴訟時效有中斷或者中止的情況。這兩者是不同的,相對而言,訴訟時效中斷對原告更有利,等障礙因素消失後,時效重新計算,這樣又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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