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意義是什麼?
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有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的行為人採取的排除其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性質和特徵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制度,是一項保障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輔助性制度。從性質上講,它是一種排除妨害的強制性手段,是對行為人的一種教育手段;從目的上講,是為了維護民事訴訟秩序;從直接功能上説,是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予以排除。它既不同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也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而有自己的特徵,這些特徵主要有:
1、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作出,根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針對的是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都是因為被制裁者違反了有關的實體法律規範,制裁的作出根據的是有關的實體法,針對的是違反實體法的行為;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作出,根據的是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針對的是有關人員有可能逃脱刑事追訴或刑事制裁的情形。
2、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維護的是民事訴訟秩序。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都具有對行為人進行懲罰的目的,維護的是社會生活、民事、經濟和管理秩序。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保證有關人員在必須被追訴或受到刑事制裁時能受到追訴或刑事制裁。
3、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只有法院有權適用。刑事制裁由法院適用,民事制裁則有可能由法院決定,也可能由仲裁機構裁決,還有可能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自覺接受。行政制裁則是由行政機構決定。而有權適用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則包括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4、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主要是作為一種教育手段來運用,如果教育的目的達到了,行為人保證不再進行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法院可以即時改變原來的決定或減輕對行為人的處罰。而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決定只要決定本身沒有錯誤,通常是不可以即時予以改變的。
此外,在制度適用的對象、適用的條件和適用的具體措施等方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也有不同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特點。
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意義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意義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1、保障法院正常地行使審判權;
2、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有效行使,促使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
3、維持正常的訴訟秩序,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
4、教育公民遵守國家的法律,維護國家的法律權威。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只有法院,為了能夠正常的審判才可以使用的。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能夠保障,當事人正常行使訴訟權利,並且起到維持正常的訴訟秩序,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的作用。另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其實主要是為了起到教育作用,如果教育的目的達到了,並且行為人保證不再進行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法院可以是可以改變原來的決定並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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