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定義是什麼?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對人行使某項權利或強制履行某項義務的處置行為。一般是對尚未查清行為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包含兩類: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審查;
(2)對財產的限制,如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分類
1.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其實,行政強制執行與其説是一種行為,倒不如説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行政主體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直接作用於相對人,以確保義務內容的實現。
2.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行政即時強制的決定與實施往往同時作出,二者之間一般沒有時間間隔,也很難作先後之分。因此,在實務中觀察,行政主體採取的是一個斷然的行動,有關相對人感知的是限制或影響自身權益的手段或措施。
3.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對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執行情況,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行政違法事項而定,對於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那麼可以由行政處罰上升到刑事責任。另外對於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認定還需要結合實際的證據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
行政賠償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行政賠償的程序如下:1.提出賠償請求。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決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3.審查下列內容:(1)賠償申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
-
提出行政賠償的時間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一般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行政賠償的標準、程序以及範圍這些,其實都是在《行政賠償法》中作出了統一規...
-
行政賠償中的複議包括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
-
行政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行政賠償的範圍:1、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