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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妨害執行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對妨害執行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對妨害執行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一)拘傳

(二)拘留和罰款

(三)限制出境

二、妨害執行行為有哪些?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8)鬨鬧、衝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者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

三、哪些妨害執行行為構成刑事犯罪?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妨礙執行的表現形式非常多,所以人民法院具體會採用哪一種強制措施也不能一概而論,比較常見的就是拘留和罰款,經拘留罰款以後當事人仍然拒不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的,一般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依法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才是最理智的,若拒不執行,會進一步加重事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