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管轄後能移送管轄嗎?
一、應訴管轄後能移送管轄嗎?
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移送管轄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移送管轄的上訴時間是10天。
三、級別管轄中的移送管轄的注意事項
級別管轄中的移送管轄必須注意一下幾方面:
1、上級法院只有在必要時候適用個案,當然,上級可以依職權決定;
2、上級應向下級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統計檢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案件,認為無須重判無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審理;
4、基層法院認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應當按照司法解釋要求的程序和時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應全案上移。
綜合上面所説的,應該管轄之後如果發現此案件不屬於自己本院進行管轄完全是可以進行移送的;管轄的移送也需要具備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此案件,但如果受理的法院認為不規自己本院管轄的就可以向上級彙報,從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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