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時效中止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一、民事時效中止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1、民事時效中止的情形具體具體如下: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序。恢復執行,一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並通知執行當事人和其他參與執行人;二可由執行當事人申請恢復,經法院同意後繼續進行。
恢復執行是原執行機制的繼續運行,不是執行程序的重新開始,執行中止前已為的執行仍繼續有效。
二、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與中斷有哪些不同
(1)發生的時間不同
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
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
在訴訟時效中止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是可以不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與時效中斷不同的是,在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後,訴訟時效會繼續計算,也就是説,一旦中止的時效再次開始計算,此時就只剩下半年的時效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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