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律師做偽證會受到怎麼樣的處罰?
證據是司法審判的依據,這也就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不少證人、律師為了維護某當事人的權益而作偽證,為了打擊此種行為,我國現行法中針對作偽證的行為新增了一些懲罰規定,具體來説,民事訴訟中律師做偽證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一、在民事訴訟中律師做偽證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私自接受委託、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四十九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
二、認為民事訴訟中作偽證構成犯罪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刑法學界對民事訴訟中發生的偽證能否構成妨害司法類犯罪爭議較大,主要集中在以下兩方面:
(一)是民事訴訟過程中能否構成妨害司法類犯罪。有的認為,妨害司法類犯罪只能適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不能適用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過程中;有的認為,妨害司法類犯罪應該適用於所有的訴訟過程中,當然包括民事訴訟。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妨害作證罪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並未限定妨害司法類犯罪發生在何種訴訟過程中。
(二)是指使他人作偽證是否需要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有人認為,以暴力、威脅、賄買這三種犯罪手段涵蓋了後面阻止證人作證和指使他人作偽證兩種情況。有人認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與指使他人作偽證是並列關係,阻止證人作證與指使他人作偽證兩種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後者明顯大於前者,因此,對前者加上了以“暴力、威脅、賄買”這三種手段加以限制,而對後者在構罪上則放寬了限制條件。
若不構成犯罪,會被判處罰款,或者被拘役,若觸犯了刑事法律規範的,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若律師指使他人指偽證的,會加大處罰力度。在作偽證後,無論律師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其將丟失職業資格證,不得在擔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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