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反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事案件反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1、民事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都可以提出反訴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百五十六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2、反訴提出的時候,被告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3、反訴被受理後,舉證期限需要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第四款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二、反訴提出後案件訴訟費用的繳納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六條 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併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第十二條 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第十三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某公民、單位發現自己是民事糾紛案件的被告,那麼可以在民事案件被法院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請求。如果在此期間內不提出反訴的,那麼法院會默認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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