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各階段的辦案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公檢法各個部門都有相對應的辦案期限,這樣規定是為了促使辦案人員及早破案,防止出現消極怠工的現象。那麼刑事訴訟各階段的辦案期限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結合相關資料,通過下文給大家做個簡單説明。
一、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4日,特殊情況最長37天;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二、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三、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四、審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由此可見,在刑事案件辦理的不同階段,由於辦案主體不同,刑事訴訟各階段的辦案期限也會因此有所區別。在最後的審判環節,通常情況下,法院會在接受檢察院的訴訟後一個月內開庭宣判,只有特別複雜的案件,或是出現特殊情況,法院才會延期宣判,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廊坊律師。
-
詐騙罪怎樣走程序
律師解答:先向公安機關報警。律師解析:1、受害人需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報案;2、報案需要準備一系列的報案材料,警察審核以後符合立案條件便可以立案;3、立案後公安機關便進行偵查以確定事實和收集證據;4、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便會將案件移交檢察院;5、檢察院受到材料...
-
被詐騙了如何處理會如何報警
律師解析:1、在網絡上被騙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儘量地提供能證明詐騙成立的證據,如雙方的網絡聊天記錄、受害者匯款的證據及有關對方的線索等,以便公安機關能及時調查處理。報案時可以聯繫其他受害人一併到派出所報案或者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派...
-
連續犯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律師解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追訴時效,應當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具體追訴時效期限應根據其所觸犯罪名具體量刑的法定最高刑予以確定,如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訴時效期限為...
-
集資詐騙罪如何辯護
律師解答:具體分為兩點。律師解析:集資詐騙案的辯護思路,具體分為以下兩點:1、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1)集資人是否攜款逃跑;(2)是否揮霍集資款;(3)是否利用集資款進行犯罪活動;(4)是否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騙取集資款的。2、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詐騙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