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一審不服上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1)上訴是有期限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不服的上訴,期限為10日,
(2)對裁定不服的上訴,期限為5日。
(3)上訴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裁判,如果上述期限屆滿未提出上訴、抗訴,除死刑複核案件需要複核外,均將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什麼情形需要提出刑事上訴請求?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作出的裁定一般來説都可以抗訴或上訴。一經抗訴、上訴,裁定就不發生效力。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後,必須要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限定的期限之內審結刑事案件、並下發判決書。該判決書需要下發給刑事案件的當事人,若是案件當事人對判決書之中的內容不服,可以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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