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審程序法律規定是什麼?
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第二,證人到庭作證;第三,鑑定人到庭;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五,勘驗人到庭。
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五、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二、法庭調解
主持人宣佈:現在進行法庭調解。法庭要把握時機,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適時組織調解。在法庭辯論之後,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或者委託的代理人有特別授權的,法庭應當組織調解。如果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參加訴訟,而且委託的代理人也沒有特別授權的,法庭不能當庭組織調解。庭後有調解必要和可能的,應當於休庭後組織調解。
詢問當事人調解的意願。主持人徵詢各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各方當事人均表示願意調解的,法庭即可組織調解;有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主持人宣佈:終結調解。隨即宣佈休庭。由於剛經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當事人情緒對立可能比較嚴重。法庭應注意調整庭審氣氛,講究工作方法,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適時徵詢當事人調解意願和開展調解工作。即使不能當庭調解,但確有再行調解的必要和可能的,應當在休庭後進一步作調解工作。
民事訴訟庭審程序法律規定如上所述。所有的民事訴訟都是需要按照上述的流程進行處理。首先進行的就是開庭審理,然後依次是法庭調查、合議庭評審最後就是法院判決。法院的每一步流程都是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如果發現法庭審理的過程中流程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可以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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