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庭辯論順序以及流程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庭辯論順序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審判長宣佈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後,先由原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陳述自己的意見。原告陳述後,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對原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説明,以便更好地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完畢,由被告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發言,並針對原告的發言進行答辯。被告有訴訟代理人的,在被告發言完畢後,其訴訟代理人對被告的發言作補充或者進一步説明,以便更好地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進行發言和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有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原、被告發言、答辯後,法庭應當讓第三人發言或者答辯,讓他就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適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發言、答辯,提出自己的意見。第三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由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經過上述法庭辯論順序後,審判員應當讓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問題互相向對方發問,辯駁對方的主張並闡述自己的意見。審判人員在當事人互相辯論時,應當使辯論集中在案件必須解決的問題上,必要時,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啟發、引導,審判人員必須公平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當事人不得濫用辯論權利,無理狡辯,互相爭吵,甚至鬨鬧滋事。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時,都有陳述最後意見的權利。因此,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以充分保證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
二、民事訴訟流程
1、 因糾紛提起的訴訟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 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 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結合以上的內容回覆,對於訴訟流程中首先要遞交訴狀然後法院會對此立案審查,再設定開庭的日期以及開庭審理,在審理民事訴訟法庭辯論順序就是先是原告或者其代理人發言,然後再是被告或者其代理人答辯,第三人的發言以及答辯,最後就是互相的辯論,中途一定要注意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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