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未成年財產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一、未成年財產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屬於未成年人個人所有:
(1)獲得的獎金,如因學習成績優異而獲得的獎學金,因見義勇為而獲得的政府獎金等。
(2)接受贈與而得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9條規定:“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3)通過遺囑繼承而獲得的財產。
按照《繼承法》規定,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讓孫子女、外孫子女繼承自己的遺產,因此,未成年人通過遺囑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遺產,應當歸屬未成年人本人。
(4)因人身受到損害而獲得的賠償。
未成年人因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致殘的,有權要求加害人等賠償義務人予以賠償,包括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其中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屬於被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5)享有智力成果而得的財產。
未成年人雖不能從事體力勞動,但可以從事智力成果創作活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6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所以,未成年人通過發明專利、發表文章、繪畫作品等智力成果獲得的報酬屬於其個人的財產。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
二、執行案件中未成年人名下的財產保護和執行的策略
(一)建立懲罰制度嚴打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轉移財產給未成年子女行為
基於現實中被執行人故意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從而導致法院判決難以執行的情況日益增多的現狀,筆者認為,法院在執行判決時,如果執行申請人能提供線索並且舉證證明被執行人有惡意轉移財產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為,法院可將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列入可供執行財產的範圍來進行審查。
與此同時,法院應當建立一套完善的可供財產審查制度,並就執行申請人提供的線索和證據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要求被執行人對其子女名下財產的來源進行説明。經調查證明被執行人的確為了逃避執行而轉移財產到其子女名下的,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財產部分作為可供執行財產來予以執行。
(二)明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範圍。
通過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取得的財產,勞動、營業等方式有償取得的財產,供子女個人使用的衣服物品,以及其他屬於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三)明確被執行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照顧。
強調被執行人對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財產的照顧義務,更好地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被執行人須就未成年子女受遺贈或贈與而無償取得的財產編制目錄,並呈交法院。在親權解除或終止時,被執行人不再享有財產的法定管理權,應將財產賬目交還給未成年子女。允許被執行人為未成年子女利益而使用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收入,但對未成年子女通過勞動取得,以及禁止被執行人用益條件的贈與或遺贈而取得的財產不享有使用收益權。限制財產處分,並規定損害賠償責任。處分權決定着財產的命運,在所有權各項權能中居於最核心的地位,必須堅持“為子女利益”原則。未經法院的批准和法官的許可,不得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動用財產。如果被執行人財產處分行為給未成年人造成損害的,被執行人要承擔連帶責任。
(四)增設監督人或監督機構,以及責任追究機制。
對未成年人財產的重大處分行為,須經監督人或監督機構許可後才能實施。而且,被執行人或監護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管理失當且主觀上有過錯的,對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強化未成年人權利主體的觀念,尊重未成年人合理、適當的財產處分行為。
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本人並聽取其意見。並基於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被執行人和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法定代理權。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可以做合法的有息投資等予以維持或增值使用,由未成年人財產所得的收益歸未成年人所有。非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需要不能動用其個人財產,不能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用於償還債務或者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教育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財產權觀念,幫助其發展認識自我的能力,給他們適度的自由和自主抉擇、自負其責的機會。在非親權人擔任監護人的情形,其對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保護職責,除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加入:對未成年人的財產進行調查核實,製作財產目錄,必要時予以公證;對財產的收支和管理情況,接受監督人或監督機構的監督;在財產處分上,監護人應受到更為嚴格的約束。
(六)加強法律保護。
未成年人財產權保護在司法活動中要貫徹始終,以強化司法保護的職能。最高人民法院應出台針對保護未成年人民事權益的司法解釋和實行案例指導,更好地指導法官謹慎處理涉及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案件。綜合未成年人的實際能力狀況和客觀因素,考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需要,辦理案件
屬於未成年人的財產必須用在和未成年人相關的事情當中,就算是監護人也不能夠將未成年人的財產隨意的處置的。並且還明確的劃分出了屬於未成年人個人財產的範圍,比如當事人獲得的獎金,因為繼承而獲得的財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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