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權構成要件民法總則的規定是怎樣的?
大家都知道的是我國民法總則中所規定的一些事項,都是一些比較瑣碎的事項。恰恰也正是這些事項,它關係到我們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比如説財產侵權構成要件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很多老百姓都想知道財產侵權構成要件民法總則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民法總則中侵權責任的規定有哪些?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二、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一)侵權損害賠償
侵權損害賠償,是指加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侵害,依法承擔的以給付金錢或實物補償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害的民事責任。損害賠償是最主要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侵權損害賠償遵循以下原則:
1、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對全部損失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但全部賠償原則應受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等的限制。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銷,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應由損害額內扣除所受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範圍的規則。
2、 財產賠償原則。即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的賠償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二)停止侵害
是指侵害人終止其正在進行或者延續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排除妨礙
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權利正常行使和利益實現的客觀事實狀態。
(四)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為或者物件引起的現實存在的某種有可能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緊急事實狀態。
(五)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侵害人將其非法佔有或者獲得的財產移轉給所有人或者權利人。
(六)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指使受害人的財產恢復到受侵害之前的狀態。適用此種責任形式的條件有二:一是可能性,即受損害的財產在客觀上具有恢復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受損害的財產須有恢復原狀的必要。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加害人在其不良影響所及範圍內消除對受害人不利後果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是指加害人在其侵害後果所及範圍內使受害人的名譽恢復到未曾受損害的狀態。消除影響是侵害人格權如隱私權、肖像權的民事責任;恢復名譽則專屬於侵害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首先,民法總則當中規定了財產,如果被他人侵權的話,那麼是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其次,就還規定了財產侵權的一些構成要件,比如説要造成他人財產上,或者人身上的損害後果。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就是關於侵權應當承擔責任的一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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