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158條有什麼規定
在我國處理民事糾紛的法律中最重要的就是民法總則,他在無形中規範着社會的民事行為。其中民法總則的158條解釋有着特殊意義,作為公民的我們十分有必要了解。那麼,今天小編要和大家説的是民法總則158條有什麼規定?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律行為附加條件,主要有兩個目的
1、在締結法律行為時即考慮到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以便法律行為適應未來發展。
2、將條件納入法律行為還有助於向通過法律行為收益的人施加影響,使其按照條件的要求行為。
二、除上述內容外,還需要掌握如下兩點
1、法律行為原則上都可以附條件,但有些不可。
(1)從公共利益出發,身份行為(比如結婚)不得附條件,《婚姻法》第8條第3句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可見結婚既不得附條件,也不得附期限;
(2)從表示受領人的利益出發,介入他人財產關係的單方法律行為不可附條件,比如形成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的行使等。就(2)而言,既然這種行為不得附條件,旨在保護表示受領人,如果表示受領人自願放棄保護或不值得保護再或者條件成就與否完全取決於表示受領人,那麼這類行為也可以附條件,比如代理權授予行為。
2、條件分為停止條件(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兩種類型。就前者,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直到條件成就後,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後者而言,法律行為一經締結,即刻發生效力,但是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效力停止。
三、相關解讀
所謂條件是指未來的不確定事件。對條件的理解,需要掌握如下兩點:
1.條件僅僅是法律行為生效的附款,但絕對不是法律行為生效的要件。
2.法律意義上的條件必須是指未來的、不確定事件,現實生活中很多習慣用語,比如支付條件、發貨條件,都不是第158條意義上的條件。這也是與期限的區別。如果當事人就已經發生,但雙方卻不知情的事件作為條件,此時雖然不是第158條所稱條件,但卻可以類推適用條件的規定。因為條件設置的目的就是用雙方不能確定是事件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以便法律行為適應未來的發展,即使該事件已經發生,但雙方均不知情,也不違反其真意。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民法總則158條有什麼規定的有關內容,總而言之,民法總則的158條是對法律行為的附加解釋,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有規定,希望大家可以仔細閲讀,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諮詢本站網民法總則的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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