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15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第159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民事訴訟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的區別
1、概念上的比較
(1)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行為。
民事訴訟行為是能民事訴訟法效果的行為。
(2)一切法律效力的發生,為法律所賦予。
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訴訟行為亦是如此。然而,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確認,民事法律行為本質上是確認其中的亦是表示內容的效力,也就是説,法律賦予主體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思設定民法上的權利義務。
民事訴訟行為則不同,儘管一些訴訟行為具有依主體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雙方訴訟權利義務的性質,如訴訟管轄協議,但就其整體而論,意思表示設立權利義務並不是一般特徵。因此,是否建立在意識表示基礎上,成為民事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區別。
2、理論上的比較
(1)民事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不同特性
第一,法律行為具有表意性,民事訴訟行為不具有表意性。
第二,法律行為具有設權性,民事訴訟行為不具有設權性。法律行為可按照自我意志在當事人之間設立民法上的權利義務,法律賦予其效力。
(2)民事訴訟行為的成立要件上不同於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基於意思表示,這一點比民事訴訟行為的成立複雜。在意思表示中,目的意識、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的欠缺均能導致法律行為的不成立。
(3)民事訴訟行為的生效要件上不同於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有三個: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識表示自願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訴訟行為的生效,沒有統一規定,一些條款僅隱含此類內容。
(4)在對民事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控制方法上存在差異
民事法律行為因與意識表示密切相連,決定了法律對其採取特殊的控制方式。一方面,法律有必要對行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責任後果等予以強制規定,使意思表示之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能根置於法治原則基礎上,不至於被行為人濫用;另一方面,當意思表示出現瑕疵時,為確保意思儘可能地得到確認,充分實現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設置權利義務的目的,需要建立一些意思推定規範。
民事訴訟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決定了意思自治原則在訴訟行為領域中的適用受到了極大限制;並且,受民事訴訟原則和立法精神的約束,訴訟進程被固定,行為行使受到限制,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就是強行性規範的普遍存在,並對訴訟行為產生束縛。
如果為了謀取自己的不正當利益,公然的阻撓相關條件的成就的話,法院發現這種情況,一律視為條件已成就。相反的,如果為了自己的不正當利益,促成了某些條件,在民法總則當中規定這種情況,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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