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本條規定是關於民事活動的法律基本原則的規定,其實也是平等原則的延伸。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是説參與特定民事活動的每一個民事主體相互之間是獨立的,一方不能有強迫他方做出或者不做出任何民事的行為。法律地位,指法律賦予法律主體的地位。地位具有相對性,如果民事活動中只有一個主體,自然不存在不平等的問題,是當然平等的;如果參加一個民事活動的法律主體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他們的法律地位依據本條規定就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同於實際地位,兩個民事主體實際地位可能相差很大,但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換句話説,民事法律不承認民事主體實際地位的差別,不允許實際地位較高的民事主體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實際地位較低的民事主體。
二、民事活動的原則有哪些?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自己的真實意志,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同時也受到相應的限制,不是無限制的自願、自由。
公平原則是法律基本精神的體現,是法律追求社會各方利益的平衡、和諧從而維持個體和總體的利益。公平原則的具體要求是機會同等,權利和義務相當,風險、利益及損失相平衡。等價有償相對來説適用範圍更窄,針對市場經濟關係中,雙方交換利益的等值性、有償性,即無付出就無所得。
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上號稱“帝王條款”,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為現代社會日益成為一個商業社會,處處是市場、消費、交易,維持有效率又安全的市場環境必須要靠不同主體之間建立充分的信賴,誠實信用原則內涵就是要求所有參與民事特別是商事活動的人講信用,誠實不欺,通過法律提供給大家的合理途徑進行活動。
綜上所述,民法典第四條規定了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候,地位平等。也就是説任何一方都不能強迫他人做或者不做任何民事活動,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活動的時候是獨立的,不受他人影響。平等原則是社會的基本原則,另外,民事活動還應該遵循公平、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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