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75條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是規定我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我國《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規定了自然人、民事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等民事活動上的名詞。今天小編帶大家學習《民法典》75條內容。
一、《民法典》75條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二、解析
實務中,如果公司設立人(自然人)招聘勞動者從事公司籌建活動,如果籌建成功,設立人在籌備過程中的行為即被追認為公司行為,因用工產生的相關權利義務由籌建成功的公司承受。如果籌建失敗,則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如果設立人是自然人,其與僱傭的勞動者之間的爭議按照勞務關係處理。
如果籌建期間就發生爭議,由於籌建中的公司不具備主體資格,設立人才是真正的用人主體,雙方關係屬勞務關係,設立人應對員工承擔用工責任,對籌建期間的債務,如存在多個設立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第75條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債權債務問題。考慮到設立活動有兩種可能,一是設立成功、法人成立;二是設立未成功、法人未成立。按照本條第1款規定,如法人成立,則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如法人未成立,則設立人為設立法人所從事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此規定是將《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適用於包括公司法人在內的一切法人。
但要注意的是,在法人設立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關係並不限於債權債務關係,例如當設立人為設立法人而購置不動產時還會涉及物權關係。所以,條文中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的文義過窄,應當做擴張解釋,解釋為“享有連帶權利、承擔連帶義務”。
按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同樣是將《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中的規定適用於所有的法人。但條文中的“民事責任”一語含義過窄,應當做擴張解釋,解釋為“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此外,第三人選擇請求法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條件須是“法人成立”,自不待言。
《民法典》75條規定的是公司籌建期間的勞動關係處理和法人的設定人方面的內容。按照《民法典》75條,有法人的公司在違法時要由法人承擔責任,沒有法人的公司在違法時不論設立人有幾人都由設立人承擔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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