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效力未定的行為包括哪些?
當代社會,那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對於普通老百姓影響最大的應該就是民法,我國民法典中所規定的一些事項對於老百姓影響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大家都想要知道民法典效力未定的行為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民法典效力未定的行為包括哪些?
無權處分行為根據我國現行立法,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以引起財產權利變動為目的的行為。例如,擅自出賣他人的物,以他人的房產設立抵押,讓與他人的債權等。無權處分行為有以下特徵:
(1)權利人無處分權而處分他人的財產。
(2)無權處分人所為的處分行為事宜自己的名義進行的,如果以他人的名義則屬於"無權代理"。無權處分是無處分權人對他人財產權的侵害,不應發生效力。為了尊重權利人的意思和維護取得權利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確定效力的條件。《民法典》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需要指出的是,無權處分行為不限於訂立合同,還有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單方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有三種:
1、無權處分行為經權利人追認的,自始發生效力。權利人追認向無權處分人或者相對人表示均可。關於追認的方式,較多的學者認為,追認為不要式行為,也有學者認為追認應當用民事方法。
2、處分後取得權利的,自始發生效力。無處分權人處分時沒有處分權,但在處分後可能取得處分權。
例如因為繼承或者買受而取得處分權,該處分權自始發生效力。就同一標的物做出兩項以上相互牴觸的處分的,僅限最初的處分發生效力。例如,乙將甲的動產先出賣給丙,後再出賣給丁(均取得間接佔有),乙取得動產所有權時,以出賣給丙的處分為有效。
3、對無權處分行為權利人不追認,處分後也沒有取得處分權的,自始不發生效力。欠缺代理權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人所為之"代理行為"對本人是沒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後追認,就成為名正言順的"代理行為",對本人發生效力;若本人否認,則該行為對行為人生效。
在本人承認與否認前,該行為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是債的效力不變而由第三人承受債務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債務承擔的效果是更換債務人,而新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影響到債權人利益,故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始對債權人生效,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行為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
限制行為能力人待追認的行為這是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超越其民事行為能力範圍的行為。這類行為若獲法定代理人追認,即變為有效法律行為,反之,則為無效民事行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1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二、民事行為能力
1、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注意: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這樣規定是為了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
3、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5、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首先在這邊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民法典中所規定的效力未定的行為包括許多,其中就包括無權處分的行為,無權處分的行為在沒有得到當事人的追認的情況下它的效力是未定的。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一下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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