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179條規定的健康生命權的含義是什麼?
我們在生活中,享受很多的權利,發表言論自由權、著作權、肖像權、勞動權等等。但是對於我們來説最重要的權利是什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1179條規定的生命健康權是什麼。我們可以發現現在人們越來越提倡綠色健康,如果我們的身體都沒有了,所有的權利都是泡影,今天小編帶大家學習一下。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1179條規定
《民法典》1179條規定 【侵害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生命健康權含義
生命健康權是人格權的一種。分為生命權和健康權。生命權是公民作為人的存在、作為權利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權利的基礎。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權的享有,是每個人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第一位重要的人身權利。健康權,又稱身體健康權,它包括身體的和精神的兩個方面。公民在生命存續期間,必須維持人體組織的完整性和人體器官正常的機能,否則就無法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活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護。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要根據情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承擔民事責任;嚴重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一般都要受到刑事制裁,並附帶民事賠償;對於輕微的傷害行為或者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傷害行為,一般都要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兩類:生命權、健康權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衞和請求司法保護。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為均屬侵害生命權的行為。生命對於我們只有一次,具有最高價值,生命安全是公民從事一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於受害人而言均無價值。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生命安全。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運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健康維護權,又兩層含義。
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
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我們現在能發現無論是廣場上還是各種旅遊勝地,都聚集了很多的老年人,他們退出了職場,在有着物質基礎的前提下,開展豐富的老年生活。《民法典》1179條規定的生命健康權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説國家關注食品健康問題,就是其中的一個表現,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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