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在社會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需要做出迴避的事情,迴避的目的是為了規避一些問題的發生,例如作假等等。那麼具體需要我們迴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以及規避的原因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迴避的對象與情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的規定,迴避適用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其中審判人員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陪審員。上述人員遇有下列情形時,應予以迴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什麼是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民事案件的公正審理,要求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有關人員退出案件的審理活動或者其他訴訟活動的法律制度。
三、迴避的方式與決定權
1、迴避有兩種方式:
(1)當事人申請回避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2)自行迴避
即有關人員遇有法定應迴避的情形時,可以自己提出迴避申請。迴避申請提出後,是否准許,由法院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具體程序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2、迴避申請的處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要做到迴避,就需要國家法律的監督;單位領導、員工與員工之間的監督;社會公眾的監督和我們自身的自律。這是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來完成的,能提升公民的整體素質,嚴於律己遵紀守法是我們的目標。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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