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還上還會成立嗎?
一、詐騙罪還上還會成立嗎
罪名仍然成立,但可減輕刑罰。
還錢和詐騙是屬於兩種行為,只要實施了詐騙,罪名就是成立的,法律在量刑上,可以根據情節,從輕判處,如果詐騙以後,主動退款,投案自首,詐騙數額屬於數額較大標準的,可以不起訴,或者減免刑事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一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一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只要還清了所有詐騙的數額,那麼就可以減輕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只要實施了詐騙行為而且也造成數額較大的就可以認定為詐騙罪,對於詐騙與還錢是屬於兩種行為,所以,罪名一旦成立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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