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對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調解
一、仲裁庭對勞動合同糾紛怎麼調解?
仲裁庭對勞動合同糾紛的調解流程並無明確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勞動合同糾紛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1、事實清楚原則。
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
2、自願原則。
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説,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合法原則。
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仲裁委員會不可能在案件還沒有審理的情況下先進行調解,勞動合同糾紛的具體調解方案要根據造成糾紛的原因分析,而且,仲裁委員會的調解並不是強制性的,任何一方不接受調解方案的,仲裁委員會都會及時作出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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