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終止場地租賃合同該怎麼賠償
一、如果終止場地租賃合同該怎麼賠償
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賠償。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租賃合同違約責任的情形
(一)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場地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場地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場地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二)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對場地使用不當,造成場地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場地或場地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支付違約金。
場地的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協商決定,法律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租滿12個月。但是有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租賃合同有三種解除方式:分別是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違約情況下解除。如果是違約解除,那麼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按照約定的方式來承擔違約責任,如何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則根據實際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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