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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可分為哪些類型

仲裁裁決可分為哪些類型

一、仲裁裁決可分為哪些類型?

1、先行裁決。

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最終裁決。

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

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 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

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二、民事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三、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仲裁和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綜上所述,仲裁裁決的類型一共分成以上四種,但不管是哪一類型的仲裁裁決,仲裁裁決實行的都是一裁終局制,所以,對仲裁裁決有爭議是不能上訴的,但是,有正當理由證明仲裁裁決有問題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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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裁決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