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被羈押的人起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對被羈押的人起訴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對被羈押的人起訴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二、起訴被羈押的人管轄權是怎樣確定的
1、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正在被監禁的人,是指在監獄、起訴被羈押的人管轄看守所或者勞動改造場所被關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決人員、已判刑人員和正在勞動改造的人。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經擺依法剝奪,脱離了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對上述人提起的訴訟,原告很難知道他們的地址,無法或者不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而且由被告監禁地人民法院管轄,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過大,法律規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為管轄法院是比較恰當的。
2、原告住所地管轄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勞動教養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羈押問題的處理存在不少的阻力,畢竟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考慮的方面較多,如果自己問題在處理中存在爭議,自己需要積極的諮詢有關專業人員進行問題程度解釋,但是需要在前期的準備上需要自己在資料的收集上需要滿足充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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